融资与非融资担保公司之说源于2010年颁布实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很多人感到迷惑,网上有些人给出的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来区分,实际上,融资和非融资担保公司不仅在业务范围上有所区分,其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简要分析一下。
首先,在审批制度上的差异。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先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才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而非融资担保公司可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直接获取经营资格。
其次,在业务范围上的区别。非融资担保公司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可以从事上述所有非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之外,还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最后,在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上两者也有所区分。《暂行办法》以立法的形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在建立担保评估制度、风险预警机制方面,在确定担保额度、投资额度、担保限制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量化要求。相比之下,对非融资担保公司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任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指导,差别不可谓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