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是一种新兴的权利质押融资方式,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人为质权人。股权质押贷款这种融资方式将“死股权”变为“活资金”,为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打开了一扇窗口。
同其他贷款方式一样,股权质押贷款也具有一定的风险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将质押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或者向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提存。
三、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出质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四、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五、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股权质押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六、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所质押的股权,应委托股权交易部门办理。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