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手续是怎样的。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进出口经营权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业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