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首先,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发起人;其次,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再次,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最后,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首先,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其次,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再次,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最后,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事务所章程;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资人协议书;出资证明;其他注册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