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担保作为商业银行收回贷款的第二来源,是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旨在为商业银行债权的如约实现提供保障。然而,基于各种原因,作为银行实现债权保障的商业贷款担保有些名存实亡,难以起到贷款担保应有的作用。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的坏账率总是高于发达国家,这当中商业贷款担保工作应该是难辞其咎,主要体现在:
一、一些商业贷款的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并且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但有些企业却以虚体担保、连环担保或者自我担保等形式从银行骗取贷款,这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银行坏账。
二、个别商业贷款担保物不符合规定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和无效的。
三、商业贷款担保整体管理不力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中,时常会出现因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记载要素不全面,某些条款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要求等原因,而致使担保合同失效的情况。
四、行政干预导致部分商业贷款担保流于形式
有些时候,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帮地方企业特别是一些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拉贷款,在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的时候,采用一些行政手段达成协议。如此一来,商业贷款担保便成了一纸空文,其安全性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