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就是遗产继承公证,遗产继承公证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遗产继承公证的认识,一直以来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活动。其次是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遗产继承公证两者最大区别在于证明的对象不同。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产继承公证它是一种权利。
遗产继承公证中的继承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产继承公证中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证明对象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处通过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认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行使的类似于法院的确认裁决,将继承权公证书比作法院的判决书。遗产继承公证能充分体现其社会地位,体现其权力,但却超越了公证的职能,行使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确认权。公证处核实后,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进行再次证明,而非对过去的事实进行确认。
随着物权法的生效实施,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公证的证明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公证处不仅要对当事人陈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判断,同时还要审查判断其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