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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基本规定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出质,由建设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基本规定:

  1.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通过“乐当家”理财卡自助质押的,贷款起点可以为1000元(含);

  3.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所质押权利的到期日,用多项权利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权利的最早到期的日期,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以保单质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年;

  4.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5.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和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银行认可的个人权利凭证原件(电子记账类国债和挂入乐当家理财卡内管理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除外);

  (3)凭密码、印鉴支取的权利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必须按经办行的要求验证密码、印鉴;

  (4)如所质押的个人权利为第三人所有的,应提供出质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文件;

  (5)建设银行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